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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3-06-17 08:03:36 人气:575
胶带运输机托辊管理办法
为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胶带运输机的正常使用,加强托辊的管理,预防托辊及其它附件的丢失,降低公司托辊投入使用费用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托 辊 的 管 理
第一条:运输一队是公司托辊发放、回收、检修单位,应建立托辊存放库房,并建立托辊发放、回收及检修、待报废的台帐,每月25日前将发放、回收、检修、库存及待报废托辊的数量、规格以明细表的形式报机电动力部,以便掌握托辊情况。
第二条:运输一队应将检修好的各种型号的托辊分门别类、整齐地码放在库房里,并保证托辊的检修质量,检修合格率应达到98%以上,无法检修的托辊要分门别类地登记建帐(注明各单位回收待报废托辊的数量),每月底由公司托辊鉴定小组检验做出报废或其他的处理决定,以便作托辊补充购买计划。
第三条:机电动力部是公司托辊的主管部门,定期现场检查托辊使用状况,掌握各单位托辊使用数量,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和增补。
第二章 托 辊 的 发 放
第四条:机电动力部根据运输一队库存的托辊数量,给使用单位开井采公司托辊领用材料单,由使用单位到运输一队领取托辊,运输一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发或擅自多发、少发托辊。托辊领用完,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发放凭证上签字,发放清单一式三份,一份由运输一队留存,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,另一份由使用单位交机电动力部备案,作为交接数量的依据。
第三章 托 辊 的 使 用
第五条:使用单位在胶带运输机运行中,应派专人巡查胶带及托辊的运转情况,及时发现托辊的损坏情况,并及时处理和更换,以利于减少托辊的报废量。在运输托辊的过程中,严禁野蛮装卸,避免造成托辊报废。
第四章 回 收 及 报 废
第六条:使用胶带运输机的单位,必须及时将更换和回撤的托辊交运输一队检修,每月至少交一次。回收单位将托辊送到运输一队,由运输一队派人指定地点,由回收单位将待修和待报废的托辊分门别类地码放整齐清点数量,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回收凭证上签字。回收清单一式三份,一份由运输一队留存,一份由回收单位留存,另一份由回收单位送交机电动力部备案,作为交接数量的依据。
第七条:托辊待报废分为正常报废,包括筒皮磨损不可修复等;非正常报废,包括筒皮上磨一条线、轴承座丢失、轴承座磨损、轴丢失、轴磨损严重等。
第五章 托 辊 的 检 修
第八条:现有托辊检修所需的材料必须有计划的上报物资供应部,进行预见性的采购。检修托辊轴承必须以60%的旧轴承交旧领新。检修每个托辊需要黄油100克,煤油100克,密封圈按实际损坏程度进行更换。托辊本体损坏加工,按实际发生量进入生产成本,但必须由机电动力部鉴定后,经营经理审批后方可实行。
第九条:检修工时定额。大修定额:1米以下的托辊10个/工时 ,1米及以上的托辊为8个/工时 。中修定额:1米以下的20个/工时,1米及以上的托辊为16个/工时。本考核标准为实测中得出,为实际考核标准。每月完成的工作量,由机电动力部、运输一队两单位同时进行核定,作为月底考核标准。
第六章 处 罚
第十条:运输一队未按管理办法执行,造成托辊回收、发放、检修工作混乱,当月考核罚款200元。
第十一条:回收单位未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及清点数量,运输一队有权拒签回收清单,可视为丢失,并根据数量、价格由回收单位按价赔偿,同时对回收单位处以200元罚款。
第十二条:机电动力部未按管理办法定期进行现场检查,造成托辊管理混乱 ,当月考核罚款200元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三条: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四条:本办法解释权属井采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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